第10條人員對左列各方不得私相借貸,或訂立互利契約,或取得其他不正常利益:一、製鹽人或經營鹽業之商人商號。二、承辦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工程者。三、經營或與本機關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四、承辦本機關公用物品之商號。五、受有本機關補助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