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鹽業,或其他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農工礦商業而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者,不…
- 第10條人員對左列各方不得私相借貸,或訂立互利契約,或取得其他不正常利益:一、製鹽人或經營鹽業之商人商號。二、承辦與本機關業務有…
- 第11條人員對於本機關業務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個人或團體,無論何種佣金餽贈酬謝及陋規等,概不准收受,違者從嚴懲處。
- 第12條人員不得向其屬員借貸款項,並不得為長官居間商貸私人款項,違者予以懲處。
- 第13條人員不得向下級機關推薦人員。
- 第14條人員不得輾轉請託,希圖倖進,亦不得任意請求更調,或以私函請託他區調用。
- 第16條人員有絕對保守公務上秘密之義務,對於職務上所知消息,或正在辦理之事項,非經主管長官許可,不得洩漏;即對所屬人員,因公務上…
- 第17條人員不得將廢舊文件以及一切圖表等項,無故攜帶出外,或私行出賣,違者不論文件是否重要,概予嚴懲。
- 第18條人員不得將經管之公署官舍或地基倉垞等,供不正當之借用。
- 第19條人員對於鹽務有所建議,應開具真實姓名,呈請核辦;惟不得挾嫌妄訐,圖洩私忿。同等職員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欲向該管長官陳述意見…
- 第20條人員應避免無謂之酬酢與宴會,其必不可避免者,應力從儉約。
- 第21條本機關電台嚴禁拍發私電,公電亦不得夾雜私事。凡電稿應由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後,方准譯交電台拍發。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