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100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五章 俸級 › 第二節 津貼 第100條 人員出差或調差,在途期間得按其等級發給每日旅行津貼,其數目另行規定。暫調人員除在途期間外,並得自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按日給旅行津貼,以九十日為限前三十日全數,後六十日半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