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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6條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退休:一、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
- 第17條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二、身心障礙不能勝任職務。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
- 第18條退休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發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
- 第20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身心障礙,以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第六等級失能…
- 第21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因公傷病,指左列情形之一者。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而致傷病者。二、因特殊職業病者。三、在工作處所遭受…
- 第22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齡提前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月薪津,由儲備金中支付。
- 第23條總經理年滿六十五歲者,得斟酌事業需要,報部專請行政院核准延長其任職,其期間以二年為限。
- 第24條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左列公式計算之。調整後之月退休金=本辦法施行前減月給付月退休金額{…
- 第25條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者。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
- 第26條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當未復權者。二、領受月退休…
- 第27條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如遇服務機構裁併時,其月退休金由合併改組後之事業機構繼續核發。
- 第28條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依其服務年資,按本辦法施行前之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並按支領月退休金年數,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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