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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退休: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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