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二、身心障礙不能勝任職務。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本總廠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齡退休標準報經濟部核准酌予提前,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員不得少於五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