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6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五章 退休金 第16條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退休:一、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