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8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二章 進用 › 第一節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第8條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派(僱)用。考核不合格者,派用人員不予派用,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