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8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二章 進用 › 第一節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第18條 各機構董事會與經理部門得各置派用機要人員一人,辦理機要工作,不受進用資格之限制,其進用及離職均應報本部備查。前項人員,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得隨時予以免職。董事長或總經理離職時應隨同離職。各機構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