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5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二章 進用 › 第一節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第15條 各機構僱用人員之勞動契約終止,除因受懲處而依勞動基準法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自行辭職或辦理退休外,各機構應依各該法律規定期間予以預告,未能預告者,發給預告期間薪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