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3)
引用排行-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
- 第32條在本法施行前,國營事業現有人員應予甄審,其升遷、調補,應依經歷、年資及服務成績為標準。
- 第34條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行政院認為必要時,得令設置理、監事,由主管機關聘派之。
- 第35條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但為推動合併或成立控股公司而兼任者,僅得兼任…
- 第36條國營事業人員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得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企業。
- 第37條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