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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繳交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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