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法規: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第13條 本基金尚未動用餘額,得貸予設有核能發電廠之發電業支應核子燃料營運或電源開發之用;其個案貸款額度及累積貸款額度應按季彙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