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7條 法規: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查驗加氣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供氣品質及緊急處理措施,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查驗人員執行前項查驗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