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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加氣站開始營業後,應依自動檢查表實施下列自動檢查:一每日自動檢查。
二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三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四一年定期自動檢查。
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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