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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加氣站業者應販售添有臭劑之車用液化石油氣。
前項臭劑之添加,應以液化石油氣洩漏於空氣中含量達容量千分之一時即可察覺臭味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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