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9條 法規: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19條 加氣站業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條實施之一年定期自動檢查之紀錄表及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自動檢查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查核有缺失者,經通知限期改善,業者應於期限內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