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二、技術研發:(一)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二)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且補助經費未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