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 第31條 法規:溫泉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溫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31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