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31~32條(共 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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