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31~32條(共 2 條) 法規:溫泉法全文 第31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第32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