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7條 法規: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選定及公告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二條之逕流分擔評估報告,得邀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參與,並衡量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之公益性、必要性與可行性,經審議通過後,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