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5條 法規: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選定及公告 第5條 主管機關為選定前條逕流分擔之實施範圍,應詳為評估其實施逕流分擔之可行性,經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取得共識後,擬訂逕流分擔評估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