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排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四章 區域排水設施使用 第37條 申請使用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者,管理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以雙掛號催繳,經催繳未在原繳納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繳清者應即廢止其許可使用;其所積欠之使用費,應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