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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水利目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3條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3條
法規: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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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依前二條規定之拆除、改善或移除,除非法建築物外,其所有人或權利人因而所受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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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洪氾區為基隆河流域有下列情形之地區:一、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已公告之基隆河治理基本計畫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二…
第3條
洪氾區之劃定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依實際地形、洪水紀錄及預測結果,擬訂範圍及管制計畫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
第4條
因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完成後,無需配合治理計畫或其他因素保留之洪氾區範圍,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廢止;其有配合治理計畫…
第5條
洪氾區範圍及其分區分級管制劃定公告後,該範圍內之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容許使用項目,應配合洪氾區之管制使用;其有…
第6條
洪氾區應依淹水之程度及機率分為下列二區分級管制:一、一級管制區:包括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地區。二、二級管制區:包括第二…
第7條
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禁止施設房屋、傾倒廢棄物或廢土、擅採砂石、圍築魚塭、插或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除前項規定之禁止事項外,於…
第8條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造或其他變更地形之行為,應由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及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建築許可審核基準審…
第9條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之房屋均應建造二層以上樓房,且其建築物地上一層應與第二層共一戶使用。但地上二層以上其中任一樓層之所有權…
第10條
河川分署對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房屋,得經實地勘測後,報由水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廢止其建築執照並限期令其拆除;其…
第11條
河川分署對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不符第八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報由水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
第12條
依前二條規定之拆除、改善或移除,除非法建築物外,其所有人或權利人因而所受之損失,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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