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3條 法人、團體、個人生產或銷售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前項所定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項目及規格標準如附件。申請人為產品銷售代理者,應檢具產品生產者授權申請省水標章之證明文件。第一項申請人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後,即為使用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