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7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二、提供偽造、變造資料或為不實、不完全陳述,致使中央主管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