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使用人使用省水標章之產品,得不定期於營業地點或生產製造之工廠,實施抽查或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使用人。前項抽查或產品檢驗之省水標章產品,與原申請文件有不一致者,使用人應於一個月內提出說明;抽查或產品檢驗結果,有不符合附件之規格標準者,使用人應於六個月內改善,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實施複查。前項複查之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