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營業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供水區域。二、供水期間。三、供水條件。四、用戶用水類別及其定義。五、用戶用水設備之裝設及維護。六、用戶用水事項之申請程序。七、水費與其他費用之計算方法及收費方式。八、竊水與違章用水之檢查及處理。九、其他有關事項。前項營業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實施前十日張貼於營業處所,並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新聞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