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98條 法規:自來水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98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