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57條 法規:自來水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工程及設備 第57條 自來水事業所聘僱之總工程師、工程師,均以登記合格之工程技師為限。其他施工、管理、化驗、操作等人員,應具有專科之技術,並經考驗合格。前項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