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110條 法規:自來水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附則 第110條 每日供水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用第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前項每日供水量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用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前二項簡易自來水事業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代表人申請自來水事業同意後,由自來水事業代管或接管其供水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