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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自來水事業應具有左列必要之設備:一、取水設備應具備集取必需原水水量之能力。
二、貯水設備應具備必要之貯水能力,俾枯水季節,原水無缺。
三、導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抽水機、導水管及其他設備,以導送必需之原水。
四、淨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沉澱池、過濾池、消毒、水質控制及其他淨水設備。
五、送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抽水機、送水管及其他設備,以輸送必需之清水。
六、配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配水池、抽水機、配水管及其他配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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