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105條 法規:自來水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105條 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營業者。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侵害其他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者。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者。四、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移轉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者。五、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將不動產或自來水設備擅自處分或設定負擔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