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第11條 法規: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之各類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依本辦法之規定,取得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者,不得執行該類職務。前項人員之考驗,得單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