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自來水取水設施之水源必須水量充足、水質良好,除能經常確保計畫取水量外,並應考慮將來發展之需要,其經過淨水處理後,應符合自…
- 第7條自來水取水設施以河川表流水為取水水源者,應先就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並利用過去之流量與氣象資料以估計水源之安全出水量:一…
- 第8條前條河川表流水之安全出水量,應以重現期距為二十年之枯水流量為準。但小規模自來水設施以小溪流為水源而無長期流量紀錄可供分析…
- 第9條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一、流速和緩將來流心不致於變遷或河床上升降低之地點。二、取水地點及其附近應為…
- 第10條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於取水地點所預期之水位及水量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水量,必要時應考慮由不同水深取水;…
- 第11條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施應依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一、每年實際最高與最低水位,水位及貯水量實際變化情形。二、水權。三、水質…
- 第12條興建水庫作為自來水水源設施時,除利用過去所有可供分析之流量與氣象等資料,以估計水庫應有之貯水量外,並應預先就下列事項作長…
- 第13條水庫有效貯水量基準枯水年之決定,應以重現期距為二十年之枯水年為準。
- 第14條水庫有效貯水量應依前條基準枯水年,以水庫進水量與水庫計畫取水量之差額累加決定。前項計畫取水量,除水庫計畫之取水量外,應加…
- 第15條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一、避免因波浪、鬆土、坍方等致水濁度增高之地點。二、避免污水之流進處所,接近航道之…
- 第16條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在水庫所預期之水位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之取水量。取水口之構造應依微生物、濁度或鐵錳等含量…
- 第17條地下水調查,應蒐集附近地質構造,與已開發地下水源取水設備之構造及其出水量、水位、井距與水質之資料。地下水水源之調查事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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