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54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三章 導水及送水設施 第54條 導水渠應視需要在其分歧點、匯合點及其他必要地點設聯絡井或人孔。前項聯絡井或人孔應視需要設量水設備、排泥管及溢流設備,並在出水口及排泥管裝設制水閘門或制水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