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33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第33條 取水塔形狀及高度規定如下:一、塔體應採用對水流阻礙最小之形狀,如採橢圓形或其他形式時,其長軸方向應與河川流向平行。二、塔體頂蓋及行人橋樑樑底高程均應高於河川或水庫之最高洪水位或計畫最高水位。三、塔體之大小應能開設大於計畫取水量之取水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