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引水壩(堰)護床之施設規定如下:一、護床應視河床地質情形施設。如河床為岩盤時得免設。二、護床之長度以能確保壩(堰)體之安…
- 第25條與前條護床相接之下游河床及引水壩(堰)上游河床均應施以保護工程。
- 第26條設在引水壩(堰)之活動堰,其大小及堰數以需要排除之計畫洪水量決定之。
- 第27條引水壩(堰)有海水倒灌之虞時,應設防潮堰,其高度應以已往最高潮位及波浪高度決定之,防潮堰應有防止海水地下滲透之措施。前項…
- 第28條引水壩(堰)及防潮堰應設必要之排砂門、魚道、流水路、船塢等附屬設備。
- 第29條取水門之施設規定如下:一、應設於地基良好之處,如地基軟弱應加固其基礎。二、門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三、應裝設閘門或擋水板。…
- 第31條為減少砂石流入取水門內,取水門之流進速度應採用每秒一公尺以下之流速。
- 第32條地表水源水位變化幅度較大,且在岸邊難取水質良好之水時,應以取水塔取水。前項取水塔不得設在難以開設取水孔之淺水地點。
- 第33條取水塔形狀及高度規定如下:一、塔體應採用對水流阻礙最小之形狀,如採橢圓形或其他形式時,其長軸方向應與河川流向平行。二、塔…
- 第34條取水塔應裝設照明設備、避雷針、操作維護用之行人橋、水尺及其他必要附屬設備。
- 第35條取水口之構造規定如下:一、上游應設擋水板,以調節適應水位及河床高度之變化。二、攔污柵應設於擋水板下游,其構造應便於日後之…
- 第36條埋設於河川地而有被沖刷之虞之集水暗渠,應予以保護,其周圍之河床應施以河床保固等保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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