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4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第14條 水庫有效貯水量應依前條基準枯水年,以水庫進水量與水庫計畫取水量之差額累加決定。前項計畫取水量,除水庫計畫之取水量外,應加上必要之損失水量及下游既有水權水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