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0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第10條 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於取水地點所預期之水位及水量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水量,必要時應考慮由不同水深取水;並應有防護沖刷、流水、流砂及漂浮物等之必要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