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0條 地下水鑿井業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期限及復業時,應一併繳驗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