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7條 法規: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7條 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標的用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有水質標準者,其供作該標的使用之再生水,應符合該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