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24條 法規: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4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條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