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23條 法規: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3條 再生水經營業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