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8條 法規: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8條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通過者,應核發興建許可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之有效期為十年至十五年,自營運許可生效日起算。該管主管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再生水開發案,不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