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6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申請案件,書件內容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