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3條 法規: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3條 再生水經營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其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公司組織者,其資本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