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9條 法規: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9條 再生水經營業未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或依前條申請未通過者,該管主管機關應於營運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通知其限期回復原狀或為適當處置,未依期限辦理者,由該管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