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3條 法規: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3條 該管主管機關辦理查驗,其查驗結果與許可內容不符時,應通知再生水經營業限期改正。再生水經營業於期限內改正後,應以書面載明改正情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複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