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7條 法規: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三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廢止及失效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發生之日,原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失其效力,主管機關並應通知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意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或其開發或利用許可廢止或失其效力。二、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認定不應開發。原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失其效力後,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